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原 告 林峻慶
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「古昌明」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後更
正起訴狀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(含證物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113年度補字第152號
原 告 林峻慶
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「古昌明」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後更
正起訴狀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(含證物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