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3年度補字第15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4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
被 告 何仁佩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
3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),經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963,519
元及利息,又利息部分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(即113年5月26日
)為12,693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6,21
2元(963,519元+12,693元=976,212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
6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0,180元。茲
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(A) 起始日 (年/月/日) 給付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(B) 週年 利率 (C) 給付金額 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(D=A×B×C) 終止日 (年/月/日) 1 利息 58,531元 113/4/08 (49/365) 14.99% 1,178元 113/5/26 2 利息 858,615元 113/4/08 (49/365) 9.99% 11,515元 113/5/26 總計:1,178元+11,515元=12,69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