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花小字第26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花小字第264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訴訟代理人 林家禎
被 告 吳采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3,894元,及自民國(下同)11
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,並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(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