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
原 告 吳明和
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劉瑞文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行言詞
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汪郁棨
112年度玉原簡字第9號
原 告 吳明和
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劉瑞文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行言詞
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