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玉小字第32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玉小字第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逸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玉里簡易庭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,00
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

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禹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