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原小字第16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花原小字第16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李睿奇
謝京燁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楊世瑜
被 告 甲oo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乙oo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
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,831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,831元為原告預供
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減縮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
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。查,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
同)26,479元及利息,嗣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
當庭減縮為15,831元及利息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
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甲oo(00年00月生)於110年3月1日22時23
分許,無照且飲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
沿花蓮縣花蓮市重慶路由北往南行駛,行經重慶路與明義街
口時,適訴外人徐渙騰駕駛琦翔企業社所有且為原告承保之
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(下稱系爭A車)沿明義街
由西往東直行通過該路口,被告甲oo違反該路口為紅燈之交
通號誌路口,逕行通過路口,二車因而發生碰撞,系爭A車
因此受損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支付系爭A車修復費用26,479
元(工資費用13,467元、零件費用13,012元),扣除零件折
舊後為15,831元,被告乙oo為被告甲oo之法定代理人,爰依
民法第191條之2、第184條、第187條、保險法第53條規定,
代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維修費用15,831元等語,並聲明:被
告應給付原告15,831元,及自追加被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被告林念慈應負全部肇事責任,本院審酌依照徐渙
騰、被告甲oo之警詢筆錄、交通事故現場圖等,堪認本件車
禍事故發生時,被告甲oo行向號誌已為紅燈,其未注意而逕
行通過路口,應負擔全部之肇事責任甚明。
五、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,應扣
除合理之折舊,方屬允當。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、
固定資產折舊率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
規定,計算系爭A車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
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15,831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。
六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
付原告15,83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22日
(本院卷第163頁送達證書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之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七、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
規定,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、
第436條之19第1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上訴狀
應表明上訴理由)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
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對
造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
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陳禹瑄
附表:(新臺幣元)
車號 領牌時間 事故發生時間 使用時間(註1) 零件費用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① 其餘費用②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①+② 000-0000號 107年6月 110年3月1日 3年9月 13,012元 2,364元 (註2) 13,467元 15,831元
註1:使用期間約近1年11月。
註2: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如下:
折舊時間    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   13,012×0.369=4,801
第1年折舊後價值  13,012-4,801=8,211
第2年折舊值    8,211×0.369=3,030
第2年折舊後價值  8,211-3,030=5,181
第3年折舊值    5,181×0.369=1,912
第3年折舊後價值  5,181-1,912=3,269
第4年折舊值    3,269×0.369×(9/12)=905
第4年折舊後價值  3,269-905=2,36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