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小字第14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小字第1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羅王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
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補正本件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之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。
二、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1份(含證物)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上訴之要件。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,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亦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又裁判費部分,因上訴人
未表明不服之程度,請自行加總確認上訴聲明之金額範圍,
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規定,繳納上訴裁判費(若上訴人欲就第一審判決對其
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則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8,658元,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2,438元,各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合計共3,000元)。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(相關證據)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
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(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)。
準此,原告提出補正後書狀,應提出繕本1份(含證物)以
送達被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112年度花小字第14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
即反訴原告 羅王維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
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補正本件上訴聲明,並依上訴聲明之金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
。
二、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1份(含證物)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上訴之要件。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
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狀,並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亦未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又裁判費部分,因上訴人
未表明不服之程度,請自行加總確認上訴聲明之金額範圍,
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6規定,繳納上訴裁判費(若上訴人欲就第一審判決對其
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則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8,658元,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2,438元,各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500元,合計共3,000元)。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(相關證據)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
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(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)。
準此,原告提出補正後書狀,應提出繕本1份(含證物)以
送達被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