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小字第315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小字第31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
人 林鼎鈞
陳建宏
被 告 紀金坤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管轄。兩造間
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;又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境內
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慧中
112年度花小字第315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
兼送達代收
人 林鼎鈞
陳建宏
被 告 紀金坤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管轄。兩造間
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;又侵權行為地係在新竹縣境內
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法 官 沈培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