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簡字第137號

宣示判決筆錄
112年度花簡字第137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京勵


被 告 董芝宇

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花簡字第1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
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沈培錚
書記官 黃慧中
通 譯 陳韋銘
朗讀案由。
兩造均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
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
主 文: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6,981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8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2,1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: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如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,並減縮聲明如主
文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
斟酌,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6 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
書記官 黃慧中
法 官 沈培錚
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(宣示判決筆錄)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按「上訴利益
額」「百分之1.5」繳納上訴裁判費。
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
提上訴理由書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黃慧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