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心永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祥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,而原判決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,1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禹瑄
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心永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祥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,而原判決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,15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禹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