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補字第1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1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
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明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
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,0
00元,尚應補繳3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