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花補字第194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19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送達代收人 蔡明軒
被 告 詹勳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5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112年度花補字第194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送達代收人 蔡明軒
被 告 詹勳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5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