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花補字第366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花補字第366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
被 告 陳庭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,71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彥廷
112年度花補字第366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
被 告 陳庭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,71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彥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