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花補字第288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花補字第28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
被 告 駱城銘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
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
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
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
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1,837元(計算
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49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