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

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吳麗蓉
被 告 陳幸子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,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7號
判決有罪在案;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
法 官 謝昀璉
法 官 李水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徐文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