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虎小字第167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1年度虎小字第167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
陳國偉
梁雅鈴
被 告 黃麗琴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,750元,及自民國96年8月11日起至104
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
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曾鈺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