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104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虎小字第104號
原 告 林建佑
被 告 黃昭程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。
理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;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原定於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宣判。惟因當日至同年
月26日適逢凱米颱風侵臺,雲林縣政府宣布該3日停止上班
上課,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公告可稽,是本件
原定宣判期日因上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
行,爰依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