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虎小字第112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虎小字第112號
原 告 陳楚家
被 告 謝帛諳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),經
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虎簡附民字第2號)
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
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
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