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虎簡調字第188號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虎簡調字第18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
代 理 人 黃柏瑜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
相對人即被告謝美玉發支付命令,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又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4,415元(含本金26,378元及利
息98,037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,其起訴視為調
解之聲請,應徵收調解費用1,000元,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千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