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65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655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簡新輝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偵字第681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簡新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
簡易庭法 官 陳盈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林芯卉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
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1年度偵字第6816號

  被   告 簡新輝 男 53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00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簡新輝曾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1年11月8
日,以91年度偵字第26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已於92年3
月6日履行義務勞務100小時完成(不構成累犯);復因公共危
險案件,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8年4月2日,以98年度交簡
字第165號刑事簡易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98年6
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(不構成累犯)。詎簡新輝猶不知警
惕,服用酒類後,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
上,竟仍於111年8月20日10時許,自宜蘭縣○○鄉○○路00000
號住處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,途經同
順和路77號前50公尺處車門未關在車內昏睡,經警據報前往
處理,同日11時30分許,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
升0.70毫克。
二、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(1)、被告簡新輝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;(2)、刑
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、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、查獲照片6張
、監視器影像畫面4張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
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
  此 致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9  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張 立 言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3 日
書 記 官 林 歆 芮


附記事項: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
傳喚被告、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
被告、被害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
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
,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參考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
,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
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
起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
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
重傷者,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2 百萬元以
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