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112年度聲字第331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3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星堯


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(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星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星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
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
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
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
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
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、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法院判刑
確定,前開各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07號裁
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;又因槍砲、毒品等案件,
經法院判刑確定,前開各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
第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;又因毒品、贓
物等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定,前開各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以107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;
再因毒品、槍砲等案件,經法院判刑確定,前開各案經本院
以108年度聲字第1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,並
與前開3年8月、3年9月、1年1月徒刑部分接續執行,此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。受刑人於民國105
年5月4日入監執行,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6月13日
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01號函核准假釋,其刑期終結日期
為116年7月2日,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,經縮
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5月27日,此有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。聲請人
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
中付保護管束,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
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
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月  16 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
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高慈徽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月  17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