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
原 告 林冠宏
被 告 游卉蓁
上列被告游卉蓁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
法 官 劉芝毓
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詩仙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
原 告 林冠宏
被 告 游卉蓁
上列被告游卉蓁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
法 官 劉芝毓
法 官 李蕙伶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詩仙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