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
原 告 陳皇如

被 告 歐汝鈺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154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
法 官 程明慧
法 官 陳錦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秉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