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
原 告 莊淑輝
被 告 張魏淑惠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
法 官 李宛玲
法 官 陳嘉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佩欣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
原 告 莊淑輝
被 告 張魏淑惠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6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
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
法 官 李宛玲
法 官 陳嘉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佩欣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