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
原 告 陳麗雲
被 告 蔡宜謙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
法 官 楊心希
法 官 游皓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蒼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113年度附民字第205號
原 告 陳麗雲
被 告 蔡宜謙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
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
法 官 楊心希
法 官 游皓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蒼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