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
原 告 蔡佳

被 告 許字暉
吳冠達
林煒恆
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03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
法 官 陳嘉瑜
法 官 陳盈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怡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