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19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19號
原 告 劉一貴
被 告 賴健龍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32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
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
法 官 陳嘉年
法 官 李宛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翁靜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