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
原 告 鍾文宏
被 告 張逸賢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
法 官 陳錦雯
法 官 程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高慈徽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11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
原 告 鍾文宏
被 告 張逸賢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4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
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
法 官 陳錦雯
法 官 程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高慈徽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