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潘明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0,046元,及自民國90
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潘明偉於民國89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債權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
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
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
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