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劉冠甫
債 務 人 林郁庭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278元,及自民國
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