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
代 理 人 郭東斌
債 務 人 游君毅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3,000,000元,及自
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75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