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謝雄信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17,196元,及其中
本金481,141元部分,自民國99年5月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
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7.6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7月
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
99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37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