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33號
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

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


債 務 人 吳如祥

吳如慶

莊玉芳

一、
㈠債務人吳如祥、吳如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
2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3.1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
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吳如祥、吳如慶、莊玉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05,499
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3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
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