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09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陳思晴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08,416元,及自民
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8計算之利
息,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88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
分,按年息百分之1.76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
取期數以9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債務人陳思晴於民國109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
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分84
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8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(二)今查債務人屆
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
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8,416元整,及前述
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
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