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許嘉夏
債 務 人 陳澤賢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,709元,及自民國
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
付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
計付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
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