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債 務 人 彭慧琪



黃立庭


一、債務人彭慧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167,583元
,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5
0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彭慧琪之財產
執行無效果時,將由債務人黃立庭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
;債務人彭慧琪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於債務人彭慧琪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將由債務人黃立庭支付上訴請求金額
及範圍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