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債 務 人 楊明勳


一、
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46,622元,及自民國
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9計算之利息
,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400元、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
、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
以3個月為限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74,109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.99計算之利息,延滯第1個月
當月計付400元、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500元、延滯第3個月
當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。
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