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
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

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
代 理 人 鄭有為
債 務 人 黃進添

黃梓裕

一、債務人黃進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9,375元,
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黃進添之財
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梓裕給付之,債務人黃進
添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如對債務人黃進添之財產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黃梓裕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