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趙俊銘
債 務 人 黃乙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2,067元,及如附
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