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宜簡字第38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宜簡字第383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福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1,401元,應徵第二審上
訴裁判費1萬0,4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
逾期未繳,本院得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