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111年度宜補字第190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宜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上列原告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綺玶間請
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
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4,6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建宇
111年度宜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
上列原告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綺玶間請
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
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4,6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建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