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宜補字第195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宜補字第19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DW-0707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萬9,4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邱信璋
111年度宜補字第19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上列原告與被告DW-0707號車輛所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萬9,4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