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102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10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
陳怡禎
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俊達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
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9,6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謝佩欣
112年度宜補字第10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
陳怡禎
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俊達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
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9,64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謝佩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