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109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109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
複代理人 蔡彥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庭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2,6
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