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35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35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鐘柏學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
(原起訴金額48萬元為誤算,後更正為45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信璋
112年度宜補字第35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鐘柏學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
(原起訴金額48萬元為誤算,後更正為45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本院得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邱信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