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53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53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
複 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枝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0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