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61號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6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鴻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63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鄒明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