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82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8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鄒承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瓊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9,2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淑秋
112年度宜補字第82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鄒承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瓊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49,2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邱淑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