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宜補字第95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9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3,8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朝西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淑秋
112年度宜補字第9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3,8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朝西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淑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