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112年度審裁字第1032號

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32 號
聲 請 人 黃怡仁
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字第 2272
號刑事簡易判決(下稱系爭判決)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南市
交裁字第 78- SYEL40093 號及第 78-SYEL40094 號違反道
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(下稱系爭裁決書),有違憲疑義,
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。
二、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,對於受不利確
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,認有牴觸憲法者,得
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;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,審
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(下稱憲訴法)第
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。又憲訴
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,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,係指
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,系爭
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,聲請人自不得
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系爭裁決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,聲
請人亦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,爰依前揭規定,一致
決裁定不受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
大法官 黃昭元
大法官 呂太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陳淑婷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